校训:做人以立品为先 读书以潜心为要
第一部分
湖南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考务管理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含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和对口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考务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高考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补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考工作坚持“公平、安全、科学、规范”的基本原则,实现“保平安、保质量、保公平”和“零差错、零事故”的总体目标。
第三条 高考考务工作由教育部领导,教育部教育考试院负责管理。我省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在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和管理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各地要设立考试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试中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四条 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可依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如超出本细则规定的内容须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
第一章 考区、考点、考室设置
第五条 高考以市州或县市区为考区,考区设考区委员会,由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任考区主任,教育行政部门及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任副主任,并有宣传、网信、保密、公安、监察、工信、市场监督、卫生健康、疾控、应急管理和电力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考区委员会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考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考点,考点应当设立在符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并经省教育考试院验收备案的中学等办学机构。考点应设在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设考点的,须经市州招生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考试期间,考点实行封闭管理,要有满足考试需要的考室(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室),同时设立考点办公室、保密室(保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答卷装订室、视频监控室、医务室、送考教师休息室(设在警戒线外)、广播室、考生候考休息区域等。考点应在考点入口处设置手机集中存放区域用于存放考生手机,不得在考场、楼道等分散存放。对于考点入口地处临街、交通流量大以及考点内有住校考生等情况,可因地制宜将手机集中存放区域设在考点入口处内侧不远处,但应远离考室、考生候考休息区域、试卷分发回收场所、监控室、保密室、保管室、外语听力播音室和广播信号室等考试场所及“封闭式”通道等重要线路。考点办公室、视频监控室、保密室(保管室)必须安装有线电话。考前还要布置大型宣传栏、划定考试区警戒线,设立从试卷分发(回收)室(答卷装订室)到考室的“封闭式”专用通道。“封闭式”专用通道须安装视频监控,并确保监控视频无死角,同时安排适量安保人员值守,保证监考员全程都在安保人员的视野范围内。考点须配备智能安检门和无线电信号屏蔽(含5G,下同)设备。无线电信号屏蔽设备要能够覆盖考生在考试期间可能出入的场所和区域,包括考室、考室所在教学楼通道和卫生间等。在重点场所也须安装无线信号屏蔽器,如试卷保管室、试卷分发回收场所等。重要岗位人员要配备对讲机,以确保随时能够联络,但涉密内容不得通过对讲机(或其他非保密通讯工具)进行传达。
第八条 考点布置要庄严,催人奋进。考前,每个考点大门口都要悬挂“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考湖南省××考区××考点”的横幅,并张贴对联。考点还要张贴鼓舞人心的宣传标语,公布考点办公室、考室、医务室、饮水处、卫生间(必须设在警戒线以内)、考生候考休息区域、应急疏散通道等分布示意图,同时还要公布举报电话、考试时间表、《考生守则》(见附件1)、《考生答题须知》(见附件2)、《监考员职责》(见附件3)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
第九条 每个考点配备主考一人、副主考二人以上,由考区主任聘任。主考、副主考要严格按照《主考、副主考职责》(见附件4)的要求履行职责。考点下设考务、监考、保密、信号、保卫、视频监控、设备、宣传、后勤(含医务人员)卫生防疫等若干个小组。要配备足够数量的违规物品检查、身份验证、无线电信号屏蔽、身体健康监测、安全防护及其他必要的设备设施和物资物品等,以保证考试实施。
第十条 考室应当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考室布置要做到清洁、卫生,桌椅整齐,室内杂物、多余课桌椅、墙上张贴的资料图表、课桌内的所有物品、桌面上的字迹等都要全部清除,考室前面的黑板上要书写(张贴)“沉着、认真、细心、守纪”八个正楷大字。
第十一条 考室内须张贴当年高考监控录像统一防伪标识(省教育考试院统一配发)。考前教育结束后,派专人张贴在每间考室以及试卷分发(回收)室、试卷保管室、答卷装订室和视频监控室等,保证监控录像统一防伪标识在视频监控可视范围内。
第十二条 考室前门外墙上张贴“考室标签”(含考室号、准考证起止号和带考生照片的考生座次表)。“考室标签”下方设立“小件物品放置处”,并张贴醒目标识。考室的前黑板正上方安装挂钟,挂钟的要求:不报时、不闹铃、无噪声、走时准确、时间显示醒目,坐在最后一排视力正常的考生能清晰辨识。
第十三条 每个考室标准容量为30人,考室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考室内的课桌座位编号按“考生座位号示意图”(见3—4页)的要求,摆成五列六行,各列均匀分布,前后左右间距保持80cm以上。有条件的地区,可视实际需要,在保证考试正常实施的前提下适当扩大座位间距。6月6日下午4﹕00前须将座位卡统一贴在课桌的左上角。考点应视考生规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室,配备足够数量的备用监考员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在一个考点内,当一个科目尾数考室考生数不超过五人时,可将这些考生安排在同一科目的前一个考室考试,但其试题卷和答题卡必须按考室号分别装袋密封。
标准考室考生座位号示意图(30人)
非标准考室A考生座位号示意图(32~35人)
非标准考室B考生座位号示意图(31人)
非标准考室(混合考室)考生座位号示意图
(原则上按考室号顺序空一座位依次编排)
第十五条 答卷装订室要摆设足量的装订桌以及装袋、密封所需的文具,桌上张贴考室号,监考员应在对应考室号的装订桌上工作,严防错装、漏装。
第十六条 考前,市州、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应组织相关部门(含公安、交警、卫健、电力、防疫、环保、城管、应急等)负责人对考点及周边环境进行一次以上全面检查,各考区教育考试机构应检查本考区各考点具体布置情况。
第十七条 考试期间,考点要做好卫生预防、后勤保障和安全保卫工作,教育考生注意安全和饮食卫生,严防任何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 编号
第十八条 考生号由14位阿拉伯数字构成,在高考报名时编定,其各位数字的含义如下图所示:
第一、二位数为年份代码,规定为公元纪年的后两位数;第三、四位数为省市代码,湖南为43;第五、六位数为市州代码;第七、八位数为县市区代码;第九、十位数为科类代码,11历史+政治+地理、12历史+政治+生物、13历史+政治+化学、14历史+地理+生物、15历史+地理+化学、16历史+生物+化学、21物理+化学+生物、22物理+化学+地理、23物理+化学+政治、24物理+生物+地理、25物理+生物+政治、26物理+地理+政治。对口类别代码分别为:71师范类、72种植类、73养殖类、74机电类、75电子电工类、76计算机应用类、77建筑类、78旅游类、81医卫类、82财会类、83文秘类、84商贸类、85英语类、91音乐类、92美术类、93服装类;第十一至十四位为报名顺序号。
第十九条 准考证号的编排:
1.准考证号由1位字母+8位阿拉伯数字构成。
第一位为市州代码。第二、三位为县市区代码。第四、五、六、七位为考室号,按编排类别顺序编排,第八、九位为考生座位号,每个考室统一按01-30依次编排(尾数考室按实际考生人数排序)。其中第四、五、六、七位编排规则,普高:第四位:1历史(英语),2历史(非英语),3物理(英语),4物理(非英语);第五位:1政治+地理,2政治+生物,3政治+化学,4地理+生物,5地理+化学,6生物+化学(物化生组合单考区考室数存在超过99个的情况,第五位可顺延7-9);第六、七位:英语01-99,日语01-49,俄语51-69,法语71-79,德语81-89, 西班牙语91-99。对口:第四、五位:对口类别代码(对口艺术类91-93合并为90),第六、七位:考室流水编号。少年班和西藏班:第四位:5少年班,6西藏班;第五位:1历史(英语),3物理(英语);第六位:1政治+地理,2政治+生物,3政治+化学,4地理+生物,5地理+化学,6生物+化学;第7位:考室流水编号。
2.编排原则。(1)考点由考区统筹安排,准考证号由全省统一编排,在考区内将考生随机编排到相关考点,遵循考生座位不动,分类编排(物理类和历史类),选考组合优先的原则;(2)少年班、西藏内地班考生单独编排;(3)高职单招、盲聋哑特教、职教师资班、保送生等已被录取的考生不编排准考证号;(4)日、俄、德、法等小语种的考生和对口类考生,以考区为单位,集中编排在一个考点考试;(5)每个考点至少有两所(含两所)以上学校的考生参考,且同一学校同一选考科目组合的考生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其他学校同一选考科目组合的考生人数之和。
3.如遇下列特殊情况,主监考从本考区选派,监考必须从异地选派。(1)一个考区只设一个考点,生源地只有一所中学;(2)在一个考点内,其中一所学校同一选考科目组合的考生人数超过其他学校的考生人数之和。(3)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章 试答卷配发、流转与保管
第二十条 试答卷规格:
1.采取卷、卡分离形式,即分试题卷和答题卡。试题卷卷面上印有考生姓名、准考证号填写处。答题卡卡面印有考生姓名、准考证号填写处和“考生条形码”粘贴框。
2.试题卷袋和答题卡袋正面均印有考试时间、考试科目等。
3.试题卷袋尾端有不同颜色的印刷色块,用以区分不同考试科目。试题卷袋加封防伪塑料膜。备用试题卷袋和备用答题卡袋明显区别于试题卷袋和答题卡袋。
4.考生条形码用不干胶印刷,同一科目同一考室考生的条形码印在一张纸上,考生条形码上印有准考证号、姓名、科目,考生条形码在发放试答卷时一并下发。
第二十一条 试答卷配发:
1.省教育考试院以市州为统计单位配发试题卷、答题卡,各市州、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以考区或考点为统计单位配发试题卷、答题卡。
2.各科目考试时,每考室配发试题卷和答题卡各一大袋(30份,下同),各县市区、考点另配备用试题卷和备用答题卡各一大袋。
第二十二条 试题卷及答题卡交接、运送、整理(清点分发)、保管和考点流转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和《湖南省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执行。所有工作环节都必须有多人无死角监管,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同时还须做到:
1.保密室只能存放高考试答卷(含选择性考试和对口招生考试),不允许同时存放其他任何无关的设施、设备和资料,任何情况下试题卷及答题卡都不得在考点过夜存放。
2.市州、县市区、考点运卷车辆统一配备视频监控和定位设备,对试卷存放区域进行全程、全方位、无死角监控、录像。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要安排专门人员远程实时监控所属和所辖地区试卷运输车辆运行情况和封闭车厢内情况。运送试卷前,应全面梳理行驶线路情况,检查涉考车辆车况,排查驾驶员状况。
3.考点在考区保密室整理清点试卷(含备用卷)时,须使用统一配发的试卷专用运输箱,各考点试卷清点核验员清点核验本考点各科试卷袋时,分科目装入试卷专用运输箱,除对口考试综合科目外,其他科目不得混装,考点试卷清点核验员2人和考区保密室负责人2人共同履行复核检查手续后,考点试卷清点核验员上锁,保密室负责人使用封条密封锁具并签名。一个科目试卷清点入箱上锁密封后,另一科目才能开始整理清点,一个科目检查无误装入保密柜上锁后,才能开始另一科目试卷的整理,每个考试科目试卷只能装入一个保密柜(9日考试的试答卷可分上午、下午两个单元分别入柜)。考点试卷清点核验员完成整理清点任务后,考区保密室负责人将试卷专用运输箱钥匙使用信封密封并签封,交考点试卷清点核验员,考点试卷清点核验员两人同行直接返回考点并第一时间将钥匙交给考点主考保管。考试当天领取试卷时,交接双方还要通过试卷专用运输箱的透明窗口查验试卷科目色块和试卷袋数是否准确,查验锁具密封情况是否完好并履行交接手续。
4.考试当天,考点只能从保密室领取每半天考试科目的试答卷。因特殊情况,考点如需在当天上午考前领取当天全部考试科目的试答卷,须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所有考点须配备试答卷保管室(已建立国考保密室的除外),用于存放备用卷、第三天每半天连续两堂考试科目的试答卷或中午临时存放试答卷。考点保管室须符合《湖南省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
5.考点在考区保密室整理清点答题卡时,使用答题卡箱封装,按照《湖南省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清理、核对、封装等。
6.领取每半天或当天全部考试科目试答卷的,主考验封和试卷交接在考点试卷保管室进行。6月7日-8日若只领取了一个考试单元试答卷的,主考验封和试卷交接可在考点试卷分发场所进行。主考及分发回收人员(2人或以上,其中1人为负责人)与考点接送卷押运人员2人(其中1人为负责人)共同核对本堂考试的箱数、科目、袋数,双方签字确认。非本堂考试科目试答卷(含备用)全部锁入保密柜并签封,2名押运人员分别掌管好保密柜双锁。
7.每科开考前60分钟,在考点接送卷押运人员2人(其中1人为负责人)护送监督下,分发回收人员(2人或以上,其中1人为负责人)将试答卷领到试卷分发(回收)室,在主考监督指导下,考点试卷分发回收人员负责分发试卷。
8.半天考试结束后,要将所有考试科目的试题卷、答题卡、备用试题卷、备用答题卡按规定密封、整理、汇总后押运至考区保密室。
9.保密室及保管室在使用期间,要确保电力供应或配备备用应急电力设备,内外屋照明系统存放试答卷期间一律不得关闭。
第四章 考前准备
第二十三条 人员选聘。要精心遴选政治立场坚定、法纪意识强、敢于担当作为的人员参加考试工作。对于核心保密岗位,必须选用招考系统内部可靠人员,决不允许临时抽调。考试工作人员选聘条件: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纪律性强,廉洁奉公,有工作责任心;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能胜任考试工作;当年无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本次考试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次考试公平公正(专职的考试工作人员,当年如有近亲属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参加本次考试,应回避接触考试的试题、答案、评分参考等涉密材料)。担任监考工作的考试工作人员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必须是具有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或教育行政管理人员。高三年级和高考补习班的班主任、任课教师以及学校工勤人员不能担任监考工作。上一年度在国家教育考试工作中发生严重的考试工作事故或过失行为的人员,一律不得参与考试工作。资格审核工作由派出单位负责。
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应予登记,并在组织和参加高考工作中予以回避。
第二十四条 人员培训。各考点要对监考员、视频监控员以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进行考务管理细则、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内容的业务培训。同时还要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疫情防控知识教育、工作责任心教育和警示教育。要通过鲜活案例等教育形式,让考务人员熟悉禁令、明确禁区,切实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没有参加培训和培训测试不合格的人员不能参加考试工作。
第二十五条 设备调试。各考点要对智能安检门、视频监控系统、外语听力考试播放设备、安检设备、无线电信号屏蔽器、身份证识别仪和网上巡查系统进行全面检测,将设备调试到最佳状态,确保监控画面清晰和听力设备播放的质量,确保安检设备、无线信号屏蔽器、身份证识别仪性能良好。开考前1小时至考试期间,考点须开启无线电信号屏蔽设备,并确保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还须关闭考点内所有无线通讯(wifi)网络。
第二十六条 物品准备。考点应在考前准备好草稿纸、浆糊、胶棒、双面胶(24毫米宽)、小刀及备用的2B铅笔、0.5毫米黑色签字笔等物品;根据需要,准备考试时可能会用到的有关表格和宣传资料。
第二十七条 信号时间校准。考点要选定时钟,对准北京时间。要对考点考试的统一信号时间、考室挂钟(在考前一至三天内统一更换电池)时间、视频监控的日期和时间按北京时间调准。
第二十八条 各考点务必在6月6日下午4∶00统一组织考前教育,考生通过安检后,方可进入考室并对号入座。通过校园有线广播向考生宣读《考生守则》、《考生答题须知》、《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第五至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与考试有关的条款(第二百八十条和第二百八十四条等),并进行模拟英语听力考试。本次安检和正式考试前的安检工作均需严格按照《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安检工作实施管理规范(暂行)》(见附件5)执行。考前教育结束前,通过校园有线广播系统进行“语音校对挂钟时间”的工作,主监考负责校对,时钟不准要及时报告考点办公室。考前教育结束后,监考员需再次仔细排查考生桌椅,清除遗留物品,并做好考室关门关窗落锁工作,直至6月7日上午8﹕20前,任何人不得进入考室。各考点要安排专门人员检查考室清理布置情况和警戒线内其他场所的清理情况。非考试用教室和办公室一律关门落锁粘贴封条,考试期间不得使用。
第五章 考试与监考
第二十九条 考生不得携带手机进入考点,如前往考点时携带了手机的,须将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交考点集中统一存放管理。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接受安检后,才能进入考室参加考试。考生必须遵守《考生守则》和《考生答题须知》。考生接受安检进入考室后,未经批准不得离开考室。
6月9日考试时,考点要安排专人引导参加连续两科考试考生到考生候考休息区域休息。考点要分别设置 “考点入口”和“考点出口”。第一科考试结束后,继续参加第二科考试的考生进入考生候考休息区域休息,第二科考前按规定时间到达考室;不参加第二科考试的考生经离场通道走“考点出口”离开考点。仅参加第二科考试的考生按规定时间从“考点入口”进入考点经进场通道到达考室。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考生进入考点和考室的安全检查工作规范,严防考生携带手机、高科技作弊器材等入场。考生不准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任何物品进入考室,要统一使用透明考试专用包参加考试。考生将身份证、准考证和考试用具放在透明考试专用包内进入考室,对号入座后,取出考试用具,将考试专用包放在课桌的左上角,便于监考员检查。
第三十一条 考试时间和科目安排。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时间和科目安排如下:
日期 |
时间 |
科目 |
|
6月7日 |
上午 |
9:00-11:30 |
语文 |
下午 |
3:00-5:00 |
数学 |
|
6月8日 |
上午 |
9:00-10:15 |
物理或历史 |
下午 |
3:00-5:00 |
外语(含听力) |
|
6月9日 |
上午 |
8:30-9:45 |
化学 |
11:00-12:15 |
地理 |
||
下午 |
2:30-3:45 |
政治 |
|
5:00-6:15 |
生物 |
2.普通高等学校对口招生考试时间和科目安排如下:
|
6月7日 |
6月8日 |
上午9∶00—11∶30 |
语文 |
专业综合知识 |
下午3∶00—5∶00 |
数学 |
英语(含听力) |
注:专业综合知识考试科目分16个专业门类:师范类、种植类、养殖类、机电类、电子电工类、计算机类、建筑类、旅游类、医卫类、财会类、文秘类、商贸类、英语类、音乐类、美术类、服装类。其中音乐类、美术类、服装类的专业综合知识已提前考试。
第三十二条 每科考试的统一信号为“三铃四哨”,考点还须通过校园有线广播系统同时进行语音提示。考点司铃室应配备至少2 台(套)不同类型、不同工作原理的计时设备,考前应进行调校和测试,确保所有计时设备时间准确、同步。考点要指定两人(一人司号一人监督)负责信号发布工作,同时安排一名副主考,值守广播信号室,负责广播和信号发布的监督工作,确保开考、终考等信号时间准确。
非外语科考试的统一信号为:
三铃
日 期 |
铃声 |
时 间 |
铃声说明 |
|
上 午 |
下 午 |
|||
6月7日、8日上午 |
预备铃 |
8∶25 |
2∶25 |
考生开始接受人工安检,进入考室 |
开考铃 |
9∶00 |
3∶00 |
考生开始答题 |
|
终了铃 |
物/历10:15,语文/对口11:30 |
5∶00 |
考生停止作答 |
日 期 |
铃声 |
时 间 |
铃声说明 |
|
上 午 |
下 午 |
|||
6 月9日 |
预备铃 |
7∶55,10:25 |
1∶55,4:25 |
考生开始接受人工安检,进入考室 |
开考铃 |
8:30,11:00 |
2∶30,5:00 |
考生开始答题 |
|
终了铃 |
9∶45,12:15 |
3∶45,6:15 |
考生停止作答 |
四哨
日 期 |
哨声 |
时 间 |
语音提示 |
|
上 午 |
下 午 |
|||
6月7日、8日上午 |
拆封哨 |
8∶50 |
2∶50 |
主监考拆封试题卷袋 |
发卷哨 |
8∶55 |
2∶55 |
监考分发试题卷 |
|
界限哨 |
9∶15 |
3∶15 |
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室(不进行语音提示) |
|
提醒哨 |
物/历10:00, 语文/对口11:15 |
4∶45 |
距离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 |
日 期 |
哨声 |
时 间 |
语音提示 |
|
上 午 |
下 午 |
|||
6 月 9 日 |
拆封哨 |
8∶20,10:50 |
2∶20,4:50 |
主监考拆封试题卷袋 |
发卷哨 |
8∶25,10:55 |
2∶25,4:55 |
监考分发试题卷 |
|
界限哨 |
8∶45,11:15 |
2∶45,5:15 |
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室(不进行语音提示) |
|
提醒哨 |
9∶30,12:00 |
3∶30,6:00 |
距离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 |
外语科考试的统一信号为:
三铃:
日 期 |
铃声 |
时间 |
铃声说明 |
6月8日下午 |
预备铃 |
2∶25 |
考生开始接受人工安检,进入考室 |
开考铃 |
3∶00 |
听力考试开始 |
|
终了铃 |
5∶00 |
考生停止作答 |
四哨:
日 期 |
哨声 |
时间 |
语音提示 |
6月8日下午 |
界限哨 |
2∶45 |
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室 |
拆封哨 |
2∶50 |
主监考拆封试题卷袋 |
|
发卷哨 |
2∶55 |
监考分发试题卷 |
|
提醒哨 |
4∶45 |
距离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 |
第三十三条 每个考室配备主监考和监考各一名(原则上要求男女搭配、至少有1名具备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工作经验),每楼层另配若干男女流动监考员(流动监考员职责见附件6),监考员由考点主考聘任。来自同一学校的监考员不能同时担任同一考室的监考工作。主考要安排专人,采用随机滚动的方式确定每组监考员(含流动监考员)本堂考试所在考室,每半天滚动一次,同时做好保密工作,只能在当堂考试考前集合点名后才能告知监考员。特殊考室(如备用隔离考室等)的每组监考员可不参与随机滚动。主考在考试期间还需安排人员进行检查,防止监考员违规调整所监考室或工作岗位。6月9日,主考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监考员分组,确保不影响上午和下午第二堂考试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四条 非外语科考试工作程序见下表。
非外语科考试工作程序表
阶段 |
时间 |
信号 |
广播内容 |
工作内容 |
备注 |
考试准备 |
7日 上午8∶00 下午2∶00 |
|
请所有工作人员佩戴工作牌,进入工作岗位。请监考员到考点办公室集合。(随后播放“轻音乐”)。 |
所有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岗位,监考员到考点办公室集合。主考(副主考)负责点名后,交待本堂考试有关注意事项(从第二堂起,还要小结前堂考试情况),采用随机抽签或滚动的方式确定各监考员本堂考试所在考室(9日上午(下午)第2堂不抽签滚动)。 |
考试工作人员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电子(智能)设备、有摄影摄像功能的计时设备、手提袋(包)等与监考无关的物品由考点集中统一管理,其中手机等通讯工具须存放在考点入口处的手机集中存放区域。 |
8日 上午8∶00 |
|||||
9日 上午7:30 10:10 下午1:30 4:10 |
|||||
7日 上午8∶20 下午2∶20 |
|
请监考员携带试题卷、答题卡、条形码、草稿纸、考生座次表和监考用品,两人同时走专用通道直达考室。 |
(1)主监考、监考共同从试卷分发室领取试题卷、答题卡、条形码、草稿纸、考生座次表和其他监考用品。 (2)当场核对试题卷袋面和答题卡袋面标记的科目是否为本堂开考的科目,检查密封膜、试题卷袋和答题卡袋袋面及四周是否有破损。检查条形码是否本堂开考的科目、与所监考室是否相符,签字确认。 (3)与试卷分发回收人员办理领取手续后,同一考室的两名监考员结伴,走专用通道直达考室。 |
(1)考点安排适量安保人员在专用通道的相关位置值守,流动监考员分楼层值守。 (2)考室后门不开。 (3)监考员直达考室,不得中途停留和离开规定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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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 上午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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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 上午7:50 10:20 下午1:50 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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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 上午8∶25 下午2∶25 |
预备铃 |
请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开始接受人工安检,进入考室。 |
(1)信号员司预备铃信号。 (2)监考督促考生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置在“小件物品放置处”,组织考生有秩序地从前门进入考室,并在视频监控可视范围内对考生进行安检。 (3)主监考先开启无线电信号屏蔽器,然后走到前台负责保管试答卷,并指导考生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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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检按照《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安检工作实施管理规范(暂行)》执行。手机等通讯工具集中存放管理,不得存放在“小件物品放置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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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 上午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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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 上午7:55 10:25 下午1:55 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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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 上午8∶45 下午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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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主监考开始分发答题卡、草稿纸,请监考逐一核对考生准考证、身份证,并为考生粘贴“考生条形码”。随后播放《考前的话》(见附件7) |
(1)主监考当众拆封答题卡袋(要从指定位置拆封),核对数量后,分发答题卡和草稿纸(逐个分发,不得由考生传递),提醒考生仔细检查答题卡,并对考生所带垫板、文具进行检查。 (2)监考督促考生在答题卡指定区域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并逐一核对考生姓名、准考证号,同时向考生出示“考生条形码”,经考生本人确认后横贴(准考证号从左向右方向排列)在答题卡指定的条形码粘贴框中。 |
(1)答题卡如有字迹模糊、行列歪斜或单面缺印现象,立即请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办公室,启用备用答题卡。 (2)尾数考室剩余的空白答题卡放回原袋,密封时一并入袋。 (3)数学发两张8开草稿纸,其他科目只发一张8开草稿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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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 上午8∶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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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 上午8:15 10:45 下午2:15 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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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 上午8∶50 下午2∶50 |
拆封哨 |
请主监考当众拆封试题卷袋。 |
(1)信号员司拆封哨信号。 (2)主监考当众在视频监控下展示试题卷袋密封情况并进行拆封,拆封后检查科目名称是否本堂考试科目并逐份清点核对,然后板书考试科目、试题卷页数等。 (3)监考复查一遍。 |
若发现试题卷有差错,立即请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启用备用卷,并逐级上报至省教育考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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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 上午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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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 上午8:20 10:50 下午2:20 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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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 上午8∶55 下午2∶55 |
发卷哨 |
请监考分发试题卷。 |
(1)信号员司发卷哨信号。 (2)主监考在前台站立监视,告知考生不准提前答题,提醒考生仔细检查试题卷,并督促考生在试题卷上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 (3)监考开始依次逐人分发试题卷(不得由考生传递)。 |
(1)尾数考室的剩余试题卷放回原袋,当堂考试结束后一并交验收员查验。 (2)监考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题卷、答题卡以及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室。 (3)从分发试卷开始到开考后30分钟,主监考在前台站立,负责密切监视考生,重点防止考生拍摄试卷等违纪作弊行为。开考后30分钟至本堂考试全部结束,主监考与监考应轮流站立监考,确保能全程监视所有考生,严防考生违纪作弊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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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 上午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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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 上午8:25 10:55 下午2:25 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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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 |
7日 上午9∶00 下午3∶00 |
开考铃 |
请考生开始答题。 |
(1)信号员司开考铃信号。 (2)主监考继续在前台监视。 (3)监考持考生座次表逐个核对考生在试题卷及答题卡上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准确;核对准考证、身份证、考生座次表上的照片是否与考生相貌相符。若有不符,应立即请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办公室。核对考生身份的同时,将考生身份证收齐,统一放置讲台,等待身份证核验人员前来核验。 |
(1)监考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于试题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予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板书公布。 (2)如有考生违纪作弊,监考员应及时制止,按照《湖南省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处理操作规定》做好处理,并在《监考情况记载表》(装在答题卡袋内,下同)上记录违规事实,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3)考生离开考室后,在考点指定的地方等候,待发出离开信号后方可离开考点。 |
8日 上午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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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 上午8:30 11:00 下午2:30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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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 上午9∶15 下午3∶15 |
界限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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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号员司界限哨信号。 (2)监考打开考室后门(前门不关)后,开始负责填涂缺考考生答题卡上的“缺考标记”,填写准考证号,在“姓名”栏内写上“缺考”两字,粘贴“考生条形码”,在《监考情况记载表》上的缺考考生座位号对应的“缺考标记”栏打“√”,并在答题卡袋面“缺考考生情况记载”栏内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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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 上午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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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 上午8:45 11:15 下午2:45 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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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 上午11:00 下午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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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考关闭后门. (2)语文、数学、外语、对口考试各科考试时,主监考允许提前交卷的考生整理好考试材料后离开考室。选考科目(物理、历史、化学、生物、地理、政治)考试时,不允许考生提前交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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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上午 物/历09:45 对口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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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 上午9:15 11:45 下午3:15 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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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 上午11∶15 下午4∶45 |
提醒哨 |
离本堂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 |
(1)信号员司提醒哨。 (2)主监考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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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上午 物/历10:00 对口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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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 上午9:30 12:00 下午3:30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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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 上午11:30 下午5:00 |
终了铃 |
本堂考试结束。请停止答题、全体起立、整理考试材料(停顿5秒)。请考生依次从前门离开考室。 |
(1)信号员司终了铃 (2)主监考在前台密切监视,要求考生按照试题卷在上,答题卡居中,草稿纸在下的顺序清点、整理。及时提醒没有起立的考生迅速起立。要求考生离开考室时带走所有个人物品。 (3)监考组织考生依次从前门离开考室,防止考生带走试题卷、答题卡和草稿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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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上午 物/历10:15 对口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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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 上午9:45 12:15 下午3:45 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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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清点 |
7日 上午11∶30后 下午5∶00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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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门卫打开校门,所有考生离开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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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生出考室后,监考检查核对考生试题卷、答题卡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准确,依次按准考证号顺序(包括缺考试题卷、剩余试题卷、缺考答题卡、空白答题卡)从小号到大号(小号在上)分别收集、清点、整理,将考生试题卷、答题卡装入各自袋内。答题卡需同侧同面放置。 (2)主监考收齐草稿纸,一口针装订,爱游戏官网注册左上角书写考室号和监考姓名,再次将试题卷和答题卡按准考证号顺序检查一遍。 (3)监考清理考室、关闭门窗、关闭无线电信号屏蔽器。 (4)主监考填写《监考情况记载表》等表格、试题卷袋面和答题卡袋面有关内容;监考复查,并两人签字确认。 (5)两人结伴携试题卷、答题卡、草稿纸、考生座次表、《监考情况记载表》及监考用品,走专用通道径直回答卷装订室。 (6)考点办公室在所有考室试题卷、答题卡清点无误后,下达考生离开考点的指令,门卫打开校门 让考生离开。 |
(1)对口招生考试中某些科目有两张答题卡,将其分别装进两个塑料袋,再一并装入答题卡袋。 (2)非标准考室的试题卷和答题卡必须按考室号分别装袋密封。 (3)对考室的桌斗、门后、墙角等隐蔽位置重点检查,防止有人放置无线电作弊器材等。 (4)如发现考生带走试题卷、答题卡、草稿纸,要立即报告考点办公室,设法追回。 (5)门卫须在听到广播室“请门卫打开校门”指令后,方能打开校门让考生离开考点。 |
8日上午 物/历10:15后 对口11:30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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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 上午9:45后 12:15后 下午3:45后 6:15后 |
考生进入考点的时间由各考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后报考区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 外语听力考试工作要求
一、播放介质
外语听力考试使用CD光盘(wav格式)或U盘(wav格式)。
二、播放设备基本要求
通过校园有线广播系统统一播放外语听力考试CD光盘或U盘。播放设备应是专业的音频播放机,不能使用台式电脑或移动电脑等电子计算机设备进行听力播放。音频播放机应支持WAV/MP3等音频格式文件、支持U盘、CD等播放介质类型、音频输出为左右声道、 5.1声道,配有显示屏,具有播放、暂停、停止以及时间码显示等基本功能。
小语种听力考试安排在单独设置的考室,可以使用便携式播放机播放。便携式播放机应配有液晶显示屏,具有播放、暂停、停止、以及时间码显示等基本功能;考试期间不得使用刻盘和录制功能;不能有网络端口、不能有蓝牙功能。且应自带或外接音频播放的输出设备(即音响设备),音响输出功率须达到考室的正常收听要求。
播放系统必须具备主放、备用两套设备以及不间断电源(UPS),同时应按考室数配备适量的便携式播放机,还应准备必要的备用考室。
三、考前准备
1.各地教育考试机构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充分发挥高考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加强考点内外考试环境的综合治理,排查、消除影响听力考试播音效果的噪音源和其他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干扰因素。
2.考点须成立听力播放组和听力监听组。听力播放组由1名副主考和2名熟悉考点校园播音设备操作要求的人员组成,负责考前、考中播放设备检查和运行,确保播音质量稳定。听力监听组由担任过该语种教学任务的外语教师组成,分为若干小组(至少2组,考点根据自身情况适量设置),每组2人,负责全程监听播音质量、效果和内容。
3.考点要对所有考室安装拾音设备,确保听力播放过程的监控录像可同步录音。
4.考点要安排专项行动。对所有设备进行测试和试运行,在专业机构指导下,组织技术人员做好供电线路、播放设备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检查和调试工作,确保所有设备播放质量良好。
5.考点学校须组织听力监听组、听力播放组对听力考试常用、备用播放设备逐间考室进行试听,对试听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查找原因并妥善解决。
6.不同科目的听力考试考室之间、同科目特殊类型听力考试考室之间应避免相互干扰, 影响播放质量。
四、考试期间工作要求
1.播音室内设备须与互联网物理隔断,不得使用刻盘和录制功能,不能启用蓝牙功能等。考室监控系统的拾音器要处于开启状态。
2.听力播放组成员须在播音室值班。一个听力监听小组负责播音室监听,其他监听小组可由同一考室的监考员(两名外语教师)兼任,负责考室内的监听。当监听出现异常时,监听教师应记录出现问题的时间和题号,立即向主考报告,并及时作出判断、提出处置建议。
3.听力考试内容播放结束后,听力播放组、听力监听组要将听力播放情况如实记录。在本堂考试全部结束后才能离开警戒线。
4.播音室要保持安静,工作人员不得相互交谈,不得做与听力考试无关的事情,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播音声源周围不得有噪音和电磁干扰,手机等电子设备一律不准入内。
5.视频监控员应密切关注考生在考室中的行为表现,若发现有考生举手、手指喇叭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主考,以便及时掌握考室动态,快速做出分析处理。
6.听力播放介质按照试卷保密要求进行管理,使用过的光盘(U盘)由考点密封盖章后交考区保密室。考区多申领的外语听力光盘(U盘)无特殊情况一律保存在考区保密室,不得拆封。任何人不得对听力考试播放介质(光盘或U盘)进行任何形式的编辑、复制和剪辑,不得将播音室的图像、音频、视频等资料复制、外传。
7.未经允许严禁擅自调整播放设备参数。
8.听力试音部分开始时,将会有“这是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X语科听力部分”的提示语播出。听力部分结束时,将会有“听力部分到此结束”的提示语播出。
五、其他工作要求
1.考点要做好供电线路、播音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日常维保和安全保卫工作,配备进行听力考试需要的播放设备及其备用设备,考室内配备相同功率的扬声器,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单独播放设备,应确保听力考试进行时电力供应的保障,有条件的考点应配备双路供电系统。
2.各考区要提前预判可能出现影响考试的因素,提前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做好听力播放设备的测试、操作、运行维护人员以及播放期间的监听等关键环节人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培训相关人员熟练掌握外语科目听力考试工作流程、播放设备操作使用方法、关键时间节点及需要完成的规定动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等,并进行违规操作、误操作等方面的案例教育,提高其责任心和专业能力,正确处置外语听力考试中出现的偶发、突发事件。
3.考点要按时通过“高考考务平台”上报外语听力考试实施情况。
4.外语听力免考的考生(须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听力考试部分作答无效。在其他考生进行外语听力考试期间,外语听力免试的考生不得翻看试卷和作答,也不得有影响其他考生考试的行为,否则按违纪处理。听力考试结束后,方可答题。
第三十六条 外语科考试工作程序见下表。
外语科考试工作程序表
第三十七条 在考前教育后以及每科考前、考后,考点要安排专门人员对考生可能藏匿手机等通讯工具的场所和区域,如通道、卫生间等进行检查和清场工作。监考员要在考前教育后以及每科考前、考后按要求认真检查清理考室,对可能放置手机、无线电作弊设备的区域和物品进行全面排查,如垃圾桶、桌椅里外四周等,并及时关窗锁门,防止考生提前藏匿手机等通讯工具。在考前、考中、考后等考试关键节点加强巡逻检查;考后加强引导,禁止考生在考室附近逗留。
第三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工作规定和程序,确保考试顺利进行。不得对外发布与考试工作证件、培训材料、考室、试卷(袋)等涉考图片、视频或文字信息。除考点主考、副主考外,其他考试工作人员未经所在考区考试机构同意和备案,不得携带手机进入考点。考点考试工作人员手机须存放在考点手机集中统一存放区域,与考生手机分类保管。在试卷分发和回收室、监控室、保密室、保管室以及听力和广播信号播放室内,任何人员不得使用手机。所有考试工作人员进入考点需接受安全检查。考试时间内,监考员必须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室,主考、副主考、督考员和巡考员等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要进入考室。各考点要加强对工作证的管理,根据工作岗位统一制作不同工作证,工作证要有编号、姓名、岗位和发证单位等内容,并加盖考点公章。对监考员工作证,还须在标识上注明是“主监考”还是“监考”字样。考点实行封闭管理,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凭证出入,无证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点。新闻记者经教育考试机构同意后方可进入考点,但不得进入考室、试卷分发回收场所以及保密室(保管室)等保密场所。
第三十九条 视频监控工作按照《湖南省国家教育考试考点视频监控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考视频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教考通〔2021〕20号)执行。每位视频监控员使用1台客户端进行实时监控,每人监控的视频画面原则上为4个,最多不得超过6个。考生身份证核验工作按照《湖南省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身份证核验工作要求》执行。考试期间,非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的视频监控系统不得使用。确需使用其他系统对非涉密区域、非关键环节、非重点部位实施监控的,应在考前由当地招生考试机构核实确认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条 考试期间,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安排专人进行昼夜值班,值班电话应在考前通知上下级教育考试机构及辖区考点,并选派巡考员按照《巡考员职责》(见附件8)的规定,做好考试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要按规定向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上报有关情况。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积舞弊、公共卫生安全或其他重大突发事件,须立即报告省教育考试院、同时转报当地高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各考区和考点须安排专人负责“高考考务平台”的管理和值班。各考区要认真及时上报保密室信息、值班情况以及视频回放(试卷分发、回收、保管等环节)情况等考务事项信息。各考点要按要求及时通过“高考考务平台”上报试卷分发(回收)室、答卷装订室和试卷保管室监控视频回放情况等考务事项信息。
第四十二条 各考区要安排专人加强对所辖考点试卷保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答卷装订室等重点场所以及试卷运送、试卷交接等重点环节的监控和人员监督。
第四十三条 给各考点配备的备用试题卷袋(内装5份专用封条)、备用答题卡袋(内装5份专用封条)、备用附件袋(内装10份答题卡回收专用密封条)等备用保密材料均应存放在考点试卷保管室。
附件袋启用须报考点主考同意,监考员同时在《监考情况记载表》上做好记录。考试结束后,附件袋统一由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集中封存,半年后由各地自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备用试题卷和备用答题卡启用须报考点主考同意,同时逐级上报至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备用答题卡启用时,由2名考点试卷押运人员将备用答题卡袋送到考室,在考室视频监控下,主监考向考生展示密封情况完好后启封,再由备用卡启用考室的监考员、使用备用卡的考生同时在《湖南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备用卷卡启用记录表》(见附件9,以下简称《备用卷卡启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监考同时在《监考情况记载表》上记录。主监考将有问题的答题卡装入备用答题卡袋,然后用备用答题卡袋内的专用密封条再次密封备用答题卡袋,并和2名考点试卷押运人员一同骑缝签名。备用答题卡袋由2名考点试卷押运人员送回试卷保管室,锁入保密柜并签封。
备用试题卷启用时,由2名考点试卷押运人员和1名公安人员一起将备用试题卷袋送至考室,在考室视频监控下,主监考向考生展示密封情况完好后启封,再由备用卷启用考室的监考员、使用备用卷的考生同时在《备用卷卡启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监考同时在《监考情况记载表》上记录。主监考将有问题的试题卷装入备用试题卷袋,然后用备用试题卷袋内的专用密封条再次密封备用试题卷袋,并和2名考点试卷押运人员一同骑缝签名。备用试题卷袋由2名考点试卷押运人员和1名公安人员一起送回试卷保管室,锁入保密柜并签封。
所有备用试题卷袋和备用答题卡袋,均需上交省教育考试院。备用卷卡的启用情况由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通过“高考考务平台”填报,市州教育考试机构检查汇总后,通过“高考考务平台”打印《备用卷卡启用汇总表》签字盖章后,随同考生答题卡一同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第四十五条 考点要加强对余卷(卡)和缺考卷(卡)的管理,严防余卷(卡)和缺考卷(卡)在考试过程中流出考室。余卷(卡)应原封不动的放置在原袋中,任何人不得翻看余卷(卡)和缺考卷(卡),不得随意处置和在上面乱涂乱画,更不得将余卷(卡)和缺考卷(卡)多发给考生;特殊情况需启用余卷(卡)和缺考卷(卡)时,经主考同意后,监考员在考室视频监控下密封后才能交给考点考试工作人员,并在《监考情况记载表》上做好记录。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应将余卷(卡)、缺考卷(卡)和其他已使用试题卷(答题卡)放在一起,分别装袋,交答卷装订室清点无误后密封同意上交。任何人不得扣留余卷(卡)和缺考卷(卡)。
第四十六条 对考试中出现的偶发事件,考点要按照《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偶发事件处理办法一览表》(见附件10)正确处理和及时报告。
第六章 试答卷回收、验收和密封
第四十七条 试答卷回收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和《湖南省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答题卡一律不得装订,监考员将考生答题卡(含缺考考生答题卡)按准考证号顺序从小号到大号由上而下的顺序(小号在上)收齐排好,同侧同面放置,尾数考室剩余空白答题卡,放回原袋(空白卡放在最下面),清点无误后,平整地装入塑料薄膜袋,再装入答题卡袋内(对口招生考试有两张答题卡的科目,将答题卡①和答题卡②分装进两个塑料袋,再将塑料袋一并装入答题卡袋),并认真填写答题卡袋面的各栏目内容。主监考、监考两人同时带试题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到答卷装订室,交验收员按要求验收无误签字后,将答题卡装入袋内的塑料薄膜袋并将塑料薄膜袋口折回,再用答题卡袋内舌自带的胶条将答题卡袋封严,然后用答题卡回收专用密封条(省教育考试院统一配发,装在答题卡袋内,自粘型)将袋口密封好,最后交试卷分发回收人员签收。非标准考室的试题卷和答题卡必须按考室号分别装袋密封。对于6月9日连续两堂监考的监考员,须在第一堂考试科目试答卷验收后,再办理第二堂考试科目的试答卷领取手续,双方共同清点核验第二堂试题卷袋、答题卡袋数量,并核查密封情况,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考点应在试卷分发回收人员回收完本单元所有答题卡、试题卷和草稿纸后,才允许监考员和验收员离开答卷装订室。第四十九条 试题卷按照准考证号从小到大由上而下(小号在上,尾数考室剩余试题卷放在最下面)收齐,不装订,装入原试题卷袋内(袋口不需密封),交验收员验收。试题卷统一由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集中封存,不得对外发布,半年后由各地自行处理。
第五十条 草稿纸一口针装订,爱游戏官网注册左上角书写考室号和监考员姓名,交验收员验收。草稿纸统一由考点办公室集中封存,高考成绩公布后由各考点自行处理。《监考情况记载表》不得装订,考点按照考室号顺序整理汇总后,与答题卡一同回收上交。
第五十一条 考生答题卡袋在集中扫描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应及时整理考生答题卡,分科目按考室号顺序每30袋为一个标准箱,尾数袋单独装箱,通过系统打印装箱单(箱体侧面和上面都需粘贴装箱单),按时送市州教育考试机构(对口招生考试的答题卡以市州为单位整理装箱,以市州为单位粘贴装箱单)。市州教育考试机构清点无误后,按照省教育考试院的时间安排,送达指定地点。
第七章 新闻宣传环节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要主动协调当地宣传部门,做好高考新闻宣传和正面引导工作,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传播优势,及时、准确、全面地解读招生政策。加强考生诚信教育和考风考纪教育,切实增强考生的法律观念和自律意识,自觉抵制作弊行为,任何新闻媒体不得以任何方式炒作考试中发生的有关事件。
第五十三条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在宣传工作中,不得泄露涉及具体试卷印刷场地、发送时间、运输路线、保存地点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 未经省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媒体(含自媒体)提供或发布与考试有关的信息,包括考生情况、考场安排、考务人员安排、考试工作证件、考试实施情况、考生试答卷、监控录像、考务手册、试答卷(袋)等信息。未经省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考室、视频监控室、试卷分发回收、试卷保管室和保密室等场所进行拍照和录像(考点视频监控录像除外)。
第八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 违规考生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湖南省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处理操作规定》以及当年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予以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报请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 每天考试结束后,考点要将违规考生的有关信息输入“高考考务平台”;考点、考区分别汇总《监考情况记载表》、《备用卷卡启用记录表》、《湖南省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告知书(存根联)》以及违规考生的违规证据材料交市州教育考试机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随同答题卡上交的材料包括:
1.《湖南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监考情况记载表》
2.《湖南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备用卷卡启用汇总表》(系统打印并签字盖章)
3.各科备用试题卷和备用答题卡
4.《湖南省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告知书(存根联)》(含违规考生的违规证据材料)
5.《湖南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考生名册》(系统打印并盖章)
6.《湖南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视频录像硬盘收发表》(系统打印)
7.非标准考室考生座次表
8.考试机构保密室、考室、考点试卷分发回收场所、考点试卷保管室、考点答卷装订室视频录像硬盘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如教育部等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和要求,将另文通知。
附件1
考 生 守 则
一、考生不得穿着校服、制服以及佩戴校徽、手表和各类饰品等参加考试。考生不得携带手机进入考点,如前往考点时携带了手机的,须将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交考点集中存放管理。
二、考生在考试前应认真收听考点校园有线广播统一广播的《考前的话》,在考试中应信守《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的有关承诺。
三、考生必须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扰乱考室及其他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所有考生都必须接受入场安检,拒不配合安检的考生,监考员有权阻止其进入考室,因个人原因延误考试时间的由考生本人承担。
四、考室挂钟的时间指示不作为考试时间信号,仅供考生掌握时间作参考,考试时间一律以考点的统一信号为准。
五、按时到达考点接受智能安检门的初检;每科考前35分钟,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在考室前门入口处自觉接受监考员的安全检查进入考室,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的左上方,以便查验。
六、每科考试期间,考生须将身份证交给监考员汇总,等待身份证核验人员前来核验。
七、考生进入考室、考生候考休息区域等考试封闭区域,只能携带透明考试专用包、2B铅笔、0.5毫米黑色签字笔、直尺(尺面只能印有长度计量单位标识,无其他数学符号公式等)、圆规、三角板(尺面只能印有长度计量单位或角度计量单位标识,无其他数学符号公式等)、垫板(纯色,无任何文字图案或符号)、无封套橡皮,其他任何物品(如书包、任何书籍报纸、草稿纸、校徽、手表和各类饰品等)不准带入考试封闭区域,有特殊规定的科目另行通知。严禁携带各种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智能穿戴设备、计时设备、扫描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摄影摄像设备、磁卡(餐卡、房卡、公交卡、银行卡等)以及管制器具、涂改液、修正液(带)等进入考试封闭区域。
八、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题卷后,应认真检查分发有无错误、是否漏印和残缺、字迹是否清晰,如遇此类问题,应在开考前举手报告监考员,申请更换,确认无误后,在开始答题前,在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终了铃响后,书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的一律视为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九、开考铃响后,考生方可开始作答。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室(外语科开考前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室),语文、数学、外语和对口考试各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出考室,交卷出考室后不得再进入考室续考,也不准在考室附近逗留或交谈,应在考点指定的地方等候。选考科目(物理、历史、生物、化学、政治、地理)考生不得提前交卷,考试结束时才能交卷出考室,上午或下午继续参加第二科考试的考生须到考点指定的考生候考休息区域等候,并按时参加第二科考试。上午或下午只参加一科考试的考生在考试结束后,须走专用通道离开考点。
十、在答题卡对应题号指定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指定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考生答题过程中须使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十一、考生接受安检进入考室后,未经批准不得离开考室,不得影响其他考生正常考试。在考室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题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准将试题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室。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员。
十二、考试终了铃响,考生必须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根据统一指令起立,按试题卷在上、答题卡居中、草稿纸在下的顺序整理好,按照统一指令依次从前门离开考室,并在考点指定的地方等候,待发出离开信号后,方可离开考点。
十三、如不遵守考生守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包括在考试结束后考室视频监控录像回放中被查实有违纪作弊行为的)等行为,省教育考试院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报请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2
考生答题须知
一、选择题和非选择题作答都必须答在专用的答题卡上,答在试题卷和草稿纸上无效。
二、 “考生条形码”由监考员负责粘贴在答题卡的指定区域,粘贴前考生要认真核对“考生条形码”是否与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相同。
三、考生开始答题前仔细阅读试题卷和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
四、不要误填缺考标记,缺考考生的缺考标记由监考员填涂,考生禁填。
五、选择题作答时,必须用合格的2B铅笔填涂,如需要对答案进行修改,应使用绘图橡皮轻擦干净,注意不要擦破答题卡。
六、非选择题必须用0.5毫米黑色签字笔作答。答题时,字迹要工整、清楚,不要写得太细长;字距适当,行距不宜过密。要严格按照答题要求,在答题卡对应题号指定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切不可超出黑色边框,超出黑色边框的答案无效。如需要对答案进行修改,可用修改符号将该书写内容划去,然后紧挨着在其上方或下方写出新的答案,修改部分书写时与正文一样不能超过该题答题区域的黑色边框,否则修改的答案无效。禁止使用涂改胶带纸改错或用透明胶带纸粘扯欲修改的内容。
七、作图题可先用铅笔绘出,确认后,再用0.5毫米黑色签字笔描清楚。
八、保持答题卡面清洁,不要将答题卡折叠,弄破,严禁在答题卡的条形码和图像定位点(黑方块)周围做任何涂写和标记。
凡考生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无法评阅答题卡者,后果自负。
附件3
监考员职责
一、在考点主考领导下,主持所监考室的考试,维护考室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二、按要求参加考前相关培训,认真学习考试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熟悉突发事件的处置办法和流程,熟练掌握考试有关设备的操作规程,能够识别常见作弊工具,具备基本的卫生防疫知识和技能。未经培训合格不得担任监考工作。
三、监考时佩戴监考工作证件,严格遵守考点时间安排,不迟到、不早退。
四、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布考试注意事项。
五、提醒考生在答题前仔细检查试题卷和答题卡。
六、检查考生准考证、身份证,并对考生进行安检,督促考生在开始答题前,在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并进行核对,发现填写错误,应立即要求其改正。
七、在核对考生身份的同时,将考生身份证收齐,统一放置讲台,待身份证核验人员做好身份证核验工作后,归还考生。
八、从分发试卷开始到开考后30分钟,主监考在前台站立,负责密切监视考生,重点防止考生拍摄试卷等违纪作弊行为。开考后30分钟至本堂考试全部结束,主监考与监考应轮流站立监考,确保能全程监视所有考生,严防考生违纪作弊行为。
九、监督考生按规定答题,制止违纪作弊行为,并按《湖南省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处理操作规定》等文件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十、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过流动监考员报告主考,考试结束前,主监考向流动监考员通报考试实施情况。
十一、制止非本考室考生和除主考、副主考、督考员、巡考员、考试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室。
十二、遵守监考纪律,不擅离职守,不吸烟吃东西,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作题、念题、不翻看试题不解释题意,不检查、暗示考生答题,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说与监考无关的话,不得擅自提前或延迟考试时间。
十三、考试工作期间,行为端庄,穿着得体,不得穿带响声的鞋子,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电子(智能)设备、有摄影摄像功能的计时设备、手提袋(包)等与监考无关的物品带入考室。携带的与监考无关的物品由考点集中统一管理,其中手机须存放在考点入口处的手机集中存放区域。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题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室。不得拍摄或向媒体(含自媒体)提供、发布与考试有关的信息,包括考生情况、考点情况、考场安排、考务人员安排、考试工作证件、考试实施情况、考生答卷、监控录像、考务手册、试答卷(袋)等考试信息。
十四、按规定时间拆封和分发答题卡、试题卷;按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考室内的无线电信号屏蔽器;按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考室的前、后门;考前教育后以及每科考试前、后按要求检查清理考室。考试时,要关注考室内挂钟是否正常运行。
十五、考试期间,一旦发现有考生出现身体异常情况,要第一时间报告,并按照要求及时处置。对于异常考生试卷和答卷等材料,按照要求管理。
十六、完成考点主考布置的关于考试的其他工作。
附件4
主考、副主考职责
一、在考区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考点的考试实施和工作安排,是考点考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二、熟悉考试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以身作则,遵纪守法,模范执行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
三、负责选聘、培训、管理监考员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
四、负责组织安排考点及考室的布置工作,做好物资物品配备、设备设施调试、卫生消毒、模拟演练等考前准备工作。
五、负责考试时间的掌握和关键设备(听力播放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等)的管理,确保考试信号发布准确和听力考试播放正常进行。每科考试时,须一名副主考值守广播信号室,监督考试信号和广播的发布;视频监控室内须有1名副主考负责视频监控工作。外语听力考试期间,须1名副主考和外语老师在播音室进行监督,全程核验播放内容,出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置。
六、组织开展对考试工作人员、监考员和考生进行违规物品检查和身份验证等工作。安排专人在考点入口处维持入场秩序,管理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的手机,在考前教育后以及每科考前、考后,安排专人对考生可能藏匿手机等通讯工具的场所和区域,如通道、卫生间等进行检查和清场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检查考室清理布置情况和警戒线内其他场所的清理情况,非考试用教室和办公室一律关门落锁粘贴封条,考试期间不得使用。安排专人加强巡逻检查。
七、负责按照规定要求管理备用答题卡和备用试题卷。
八、负责对因违规需要终止其考试的考生和因违规需终止其工作的考试工作人员做出及时处理。
九、负责考点试题卷和答题卡保管、运送、交接、分发和回收工作,负责试卷运输箱(袋)钥匙的管理。每科考试前,负责查验试卷运输箱(袋)的密封情况。每科考试结束后,组织和验收试题卷袋和答题卡袋,查验密封情况,按照规定要求及时送到考区指定地点。指派专人负责试题卷和答题卡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负责考点安全保密保卫、卫生防疫和后勤保障工作,考试期间不得离开考点,确保考试工作顺利完成。
十一、安排工作人员督促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进入考室考试,考试结束后,引导考生有序离开考点,避免人群聚集。做好考区布置的其他工作。
十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考区主任,同时报告当地教育考试机构和省教育考试院。按照省教育考试院的要求,做好本考点各类突发事件的演练和处置工作。
十三、考试结束后,及时总结考试情况,及时、准确、全面向考区委员会报告本次考试情况。
附件5
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安检工作实施管理规范(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含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和普通高等学校对口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的公平、公正,有效防范考生携带手机等违禁物品进入考点和考室,保障我省高考安全平稳实施,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和我省高考工作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我省高考实行智能安检门安检+人工安检相结合的双安检模式(以下简称双安检),即:所有参加高考的考生均须在考点(考试封闭区域,下同)入口处先接受智能安检门初检,无报警声响方可进入考点;考生进入考点后须沿考生专用通道前往所在考室,在考室再次接受人工手持金属探测仪安检,无异常报警,且无其他违禁物品方可进入考室参加考试。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的违禁物品,是指影响考试公平公正、影响考试正常组织实施、危害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以及其他明确规定禁止携带的物品。包括:各种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智能穿戴设备、计时设备、扫描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摄影摄像设备、磁卡(餐卡、房卡、公交卡、银行卡) 等铁磁性物品、易燃易爆、管制器具、涂改液、修正液(带)以及高考考务规定明确禁止携带的物品。
第四条 考生只能携带透明考试专用包、2B铅笔、0.5毫米黑色签字笔、直尺(尺面只能印有长度计量单位标识,无其他数学符号公式等)、圆规、三角板(尺面只能印有长度计量单位或角度计量单位标识,无其他数学符号公式等)、垫板(纯色,无任何文字图案或符号)、无封套橡皮,其他任何物品(含书包、任何书籍报纸、草稿纸、校徽、手表和各类饰品等)不准带入考点,有特殊规定的科目另行通知。
第二章 准备工作
第五条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要求考生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点或在考点入口集中统一保管手机的实施办法。
由中学统一安排组织参加考试的考生,其手机等通讯工具由学校负责统一管理,考生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点,其他考生若携带有手机等通讯工具的,必须存放在考点的集中统一存放区域。考点手机集中统一存放区域应设置在考点入口处,不得在考室、楼道等分散存放。对于考点入口地处临街、交通流量大以及考点内有住校考生等情况,可因地制宜将手机集中统一存放区域设在考点入口处内侧不远处。考点手机集中统一存放区域要远离考室、考生候考休息区域、试卷分发回收场所、监控室、保密室、保管室、外语听力播音室和广播信号室等考试场所及“封闭式”专用通道等重要线路。
手机集中统一存放区域要安排专人看管,配备必要的防雨等设施,存放区域要在监控可视范围之内并全程录像。要安排工作人员引导考生有序存取手机,必要时实行人员分流限流,防止出现混乱、拥挤等。有条件的地区可配备存储柜等设施设备,手机存放可按应往届群体、考场等方式分类管理,提高效率。各地应在考前提前告知考生手机集中存放区域位置和要求,提醒考生注意事项。
第六条 各考点应在入口处设置路引标识牌,在入口及考点内的明显位置张贴双安检须知、考生注意事项等公告栏,告知考生主动配合考试工作人员完成双安检检查工作,不得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地须在考前按照《智能安检门安装和测试工作要求(暂行)》(见附)做好有关工作,确保系统及设备正常运行。
第八条 智能安检门工作人员选聘和配备
1.工作人员选聘要符合当年高考考务规定中人员选聘的条件和要求。每个智能安检门至少配备2名或以上工作人员。1名工作人员负责维持秩序;1名工作人员使用手持金属探测仪(建议分设男女通道,搭配男女工作人员)负责对报警的考生进行人工复检。
2.有条件的可以增加1名工作人员,负责安检情况的统计和其他辅助工作。各地还需协调设备厂家配备技术人员,以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第九条 考点要根据考室数、考生数等实际情况配齐配足手持金属探测仪,至少要有15%左右的备用金属探测仪。
第十条 各考点应在考前对所有金属探测仪进行检查和调试,做好金属探测仪的电池更新,并逐一检测,确保运行状态良好。每科考试前要再次集中逐一检查金属探测仪能否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 考前,各考点应在考点入口处和智能安检门安检实施区域增设监控摄像头,调试考室等区域视频监控设备,确保双安检工作在视频监控下进行,确保全程录像备查。
第十二条 考点须设置从考点入口处到考室的考生专用通道,考生专用通道应有监控录像或安排专人引导。
第十三条 智能安检门工作人员和监考员(含流动监考)在考前须接受专门的培训方可上岗,除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考务管理规定、流程以外,还须了解通讯工具作弊设备、器材的种类和基本识别方法,熟练掌握安检设备的操作方法、安检流程和工作要求以及突发事件处置办法等。
第十四条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考点应结合实际,细化完善双安检相关提醒和指南。各地要至少提前1周告知考生违禁物品种类,双安检的内容、方式、流程和要求等注意事项,督促各中学和报名点将注意事项落实到班到人,对考生准备的考试物品等进行全面细致的预检。做好考生和家长的宣传工作,教育引导考生和家长提前做好相关准备,积极配合双安检工作,确保不要携带任何违禁物品,以免影响正常入场考试。对未按要求做好准备或不配合双安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己承担。
第十五条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协调公安、工信等招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对双安检工作给予指导,全程协助处置突发事件。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 考前1天,各考点应组织考生结合考前教育和模拟英语听力考试进行双安检的模拟演练。演练内容包括:组织考生熟悉考点布局、双安检流程、考室位置以及应急疏散通道和安全区域等情况,重点检验智能安检门和金属探测仪的操作使用情况、考生携带物品是否符合双安检要求、外语听力设备播放效果、信号广播系统效果以及突发异常情况处置程序等。模拟演练期间,各岗位工作人员应按时到岗,指导考生有序参加演练。
第十七条 考前教育后以及每科考前、考后,考点要安排专门人员对考生可能藏匿手机等通讯工具的场所和区域,如通道、卫生间等进行检查和清场工作。监考员要在考前教育后以及每科考前、考后按要求认真检查清理考室,对可能放置手机、无线电作弊设备的区域(如垃圾桶、桌椅里外四周等)和物品进行全面排查,并及时关窗锁门,防止考生提前藏匿手机等通讯工具。
第十八条 各地要提醒考生合理安排时间,按要求到达考点,接受检查。考点要根据考点入口处场地情况、智能安检门数量、考生数量、双安检检查流程和工作要求等,结合入场模拟演练情况,做好考生进入考点时间的安排和流量测算。考生进入考点的时间由各考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后报考区招生考试机构备案,考生进入考室的时间全省统一按照当年高考考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在考点入口处,考点要安排工作人员维持秩序,采取人工引导、校园广播等方式加强入场安检指引,防止出现混乱、扎堆通过、拥堵聚集等情况。
引导考生在入口处通过智能安检门之前自行处置携带的违禁物品,不得将手机等违禁物品带入考点;再次提醒考生不得携带手机等违禁物品后,引导考生间隔一米,一次一人有序通过智能安检门接受检查。智能安检门不报警视为本环节检查合格。检查合格后,考生须沿考生专用通道前往所在考室门口,接受人工安检。
第二十条 考生通过智能安检门时若出现报警,要查实报警原因。工作人员应对该考生进行询问,并要求考生出示报警物品,确认考生是否携带手机、智能手表等违禁物品。若考生反馈携带了违禁物品,要求考生将携带的违禁物品交考点物品临时放置处(集中统一存放区域)的工作人员保管,再重新通过智能安检门。
智能安检门若出现报警,不管考生是否携带违禁物品,工作人员都应使用金属探测仪对考生进行人工复检,人工复检按照第四章要求进行。检查出违禁物品后,要求考生将其放置在物品临时放置处(集中统一存放区域),然后重新通过智能安检门;若未发现违禁物品,也应要求考生重新通过智能安检门。
第二十一条 两次及以上通过智能安检门依旧报警,且未检查出违禁物品的,不要耽误考生入场,应专门进行记录,并通知相应考室监考人员在考室门口重点检查和考试期间重点关注。
第二十二条 在考室视频监控可视范围内,监考员使用金属探测仪,对考生进行全方位检查,检查按照第四章要求进行。金属探测仪未异常报警者为合格。检查过程中出现报警提示的,应首先要求考生作出解释说明并交出相应物品,然后对其重新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场。
第二十三条 人工复检和人工安检一般应遵循同性检查的原则,禁止男性检查女性。检查时,应尽量避免触碰考生身体。
第二十四条 考点应根据学校场所空间、考室数量、考生规模等综合因素,在合理位置设置复检室。对于经人工安检后设备仍报警的,以及有其他可疑情形、无法正常安检的,应由两名(含)以上与考生同性别的工作人员(至少包含一名公安人员)在复检室共同进行排查。
第二十五条 人工安检过程中检查出的违禁物品,不得携带入场。检查中发现疑似违禁物品,要求考生出示(不得搜身);拒不配合的,监考员有权阻止其进入考室。疑似作弊器材或可用于实施作弊的物品应及时通过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主考,按考区招生考试机构要求进行处置。发现易燃易爆、管制器具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应交由当地公安等部门妥善处置。收缴的通讯工具(含手机、手环、手镯、项链等佩饰式无线电装置以及橡皮擦或钱包等形式无线电装置)应放在远离监控室、外语听力播音室、广播信号室和考室的地方。
第二十六条 对身体内植入金属物等考生的检查
1.考生因身体原因需要带入的特殊物品(如助听器、胰岛素注射泵、体内植入的金属材料、心脏起搏器、轮椅、拐杖等)进入考点和考室时,须提供由负责该生高考体检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须加盖医疗机构和考区招生考试机构的公章。
2.各考区要督促该类考生在考试前1周办理所需手续,进入考点和考室时须出示以上证明材料。考前1天,由各考区招生考试机构将该类考生名单摸底和审核汇总后通知考点。
3.该类考生通过智能安检门和考室入口检查时,相关工作人员需仔细核对其证明材料上标注的部位与考生身体报警部位是否一致,若非对应部位,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检查,确保合格通过。
4.对该类考生,考试期间要重点关注,考室监考员应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 对佩戴眼镜的考生,安检时要目测其眼镜是否超宽、超厚、偏重,是否有针孔、开关等。
第二十八条 对于使用轮椅、拐杖、缠有绑带或打有夹板等考生以及申请残疾合理便利的考生,应在保证其安全情况下,对其轮椅、拐杖等器械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如发现考生携带疑似作弊器材,一时无法甄别的,允许考生进场考试(注意不要耽误考试时间)。该科目考试结束时,疑似作弊器材交由考点公安人员鉴别处置,直至查清。
第三十条 已经通过安检入场的考生,离开考点或考室后,再次进入时应按要求重新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在界限哨之前赶到的考生,也须接受入场安检,并告知考生由此延误的考试时间由考生自负。
第三十二条 对于拒不配合安检,对考试秩序造成影响,或对其他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考生,考点应及时通知考点公安人员或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三十三条 检查过程中遇到其他特殊情况和突发事件,考点主考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置。
第三十四条 考点应安排专人对所有进入考点的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检查。考试工作人员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电子(智能)设备、有摄影摄像功能的计时设备、手提袋(包)等与监考无关的物品由考点集中统一管理。除考点主考、副主考外,其他考试工作人员未经所在考区考试机构同意和备案,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点。考点考试工作人员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须存放在考点手机集中统一存放区域,与考生手机分类保管。
各地可在参照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入场安全检查要求。
第三十五条 任何人员不得在考室、试卷分发回收场所、监控室、保密室、保管室、外语听力播音室和广播信号室等考试场所内使用手机。
第四章 人工安检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六条 工作要求
1.安检前,监考员须要求考生将所携带的规定以外的物品,放在“小件物品放置处” (人工复检检查出的违禁物品,放置在物品临时放置处<集中统一存放区域>)。手机等通讯工具由考点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存放在“小件物品放置处”。
2. 考生站在视频监控可视范围内,持准考证、身份证及规定范围内的考试用品接受安检,将双臂抬起、双手平举。监考员手持金属探测仪,对考生进行安检。佩戴口罩的考生需取下口罩,向监考员展示口罩内部,佩戴眼镜的考生须先取下眼镜,交给监考员进行检查。监考员须认真检查考生携带物品和考生身体,对考生的身体检查顺序应由正面至背面,从上至下,检查的部位包括头部(含耳朵)、躯干、四肢(含脚部)等,要重点检查有可能放置通讯工具的部位:耳朵(佩戴眼镜的考生要先取下眼镜)、腋下、手腕处、腰部、皮带扣内侧、衣袋、脚部、鞋袜内等。
3.对考生随身携带、手持的衣物等物品,应人物分开、全部依次安检, 防止考生将手机等违规物品藏匿其中。对考生所带的考试用具也要进行检查。
4.如在检查过程中安检设备报警,监考必须要求考生解释,敦促其交出相关物品,并存放在“小件物品放置处”。考生出示物品后,监考须对报警部位再次进行检查,以防同一部位藏有两个以上禁带物品。
5.所有考生必须接受安检,拒不配合安检的考生,监考员有权阻止其进入考点和考室。在界限哨之前赶到的考生,也须接受入场检查,因个人原因延误的考试时间由考生自负。
6.已经通过安检的考生因特殊原因离开考点或考室,需再次进行安检。
第三十七条 注意事项
1.监考员不要穿戴含有金属物的服装和饰品。安检操作时尽量离开门锁等金属物品,以免影响安检效果。
2. 开考前,金属探测仪应采用“声音报警”模式;开考后,金属探测仪应采用“震动报警”模式。
3. 尽量避免金属探测仪接触考生身体。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所指的考试封闭区域,是指在考点内划定的包括考室、考生候考休息区域、试卷分发回收场所、监控室、保密室、保管室、外语听力播音室和广播信号室等考试场所在内的一定范围内的封闭管理区域。
第三十九条 考试中,若发现考生、考试工作人员有使用通讯工具作弊行为的,应如实记录,并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置。
第四十条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考点应建立健全安检设备的存放、维护、定期检测、更新、升级等制度。
第四十一条 省教育考试院将采取视频回放等手段,对考试期间的违规行为进行识别或捕捉,并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置。
第四十二条 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可依据本规范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如超出本规范规定的内容须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
智能安检门安装和测试工作要求
一、智能安检门安装要求
1.智能安检门应安装在考点入口处适当位置。
2.智能安检门安装须相对固定、安全可靠,安检门周围3米内无电梯、金属公告、LED广告板、金属门等大型的金属干扰物。安检门两侧1米内无金属材质的桌椅、隔离栏、手机信号屏蔽仪等金属干扰物。
3.为保障智能安检门检查效果,防止漏报,每个智能安检门通道要加装踏板(踏板高度建议不低于5cm,采用非金属材质,避免引发智能安检门误报),确保考生安检时踩踏板通过。同时放置温馨提示牌,告知考生注意台阶。
4.在智能安检门附近适当位置设置物品临时放置处,用于临时存放考生携带的违禁物品等,物品临时放置处要远离考室、考生候考休息区域、试卷分发回收场所、监控室、保密室、保管室、外语听力播音室和广播信号室等考试场所及“封闭式”专用通道等重要线路。开考后,物品临时放置处的违禁物品等全部存放到考点手机集中统一存放区域。
5.如遇雷雨天气,可将智能安检门转移至室内或有遮雨棚的场所。
二、智能安检门测试要求
1.设备安装完成后,应对智能安检门进行全面测试。
(1)误报率测试:至少3人携带含有金属材质的签字笔、皮带扣、眼镜等带有金属的物品通过智能安检门,循环三次,不报警。
(2)电子产品测试:至少3人携带手机、智能手表等电子产品,分别置于头部、胸部/后背、前腹/后腰、脚部、鞋底、腋下、大腿、小腿、上衣和裤子口袋、袖口、手持文件袋和衣物等部位,每个部位循环3次,正常报警。
2.设备调试完成后,设备位置不再进行调整,如需调整位置的,应在调整完成后按上述步骤重新进行测试。使用遮阳棚(遮雨棚)的考点,应在安装遮阳棚(遮雨棚)后对智能安检门运行情况再次进行详细测试,避免安装遮阳棚(遮雨棚)后对设备使用造成影响。
3.各地、各考点要对智能安检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高温、雷雨、断电以及其他特殊情况进行预判,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和措施,确保出现突发情况能够快速妥善处置。
4.测试存在问题应及时联系技术人员对设备参数进行调整,确保设备检测效果符合考试要求。
5.提前设计好通过智能安检门后报警和不报警考生的分流路线,并组织人员演练。
附件6
流动监考职责
一、负责指定考室的联络工作,保持与主考、副主考(或指定联络人)的联系,及时通报考室内遇到的问题。
二、考试结束前,了解考试是否正常进行,及时汇总上报考点办公室。
三、开考前负责引导和督促考生进入考室,考试结束后负责引导考生在指定区域等候。
四、协助和督促监考员按要求进行安检,并负责维持考室外的入场秩序,防止考生将手机等违规物品藏匿在后门、窗台等考室附近位置。
五、制止监考员擅自离开、串门或从事与监考工作无关的行为。
六、全程监督因生病或上卫生间需暂时离开考室的考生。
七、因特殊情况,监考员确需离开考室时,顶替监考员工作。
八、负责巡查考室外环境,确保考试环境安静,秩序井然。
九、负责主考布置的其他工作。
附件7
考前的话
(由考点校园有线广播在开考前15分钟统一广播)
请考生注意:
1.本堂考试科目为 ,分试题卷、答题卡两部分。请拿到试题卷和答题卡后检查核对:①试题卷、答题卡是否都有。②试题卷有无白页、缺页、漏印、字迹不清,试题卷和答题卡是否有字迹模糊、行列歪斜或单面缺印等现象。如有问题,请举手申请更换。
2. 语文、数学、外语和对口考试各科考试时,考试结束前30分钟后允许考生提前交卷。选考科目(物理、历史、生物、化学、政治、地理)考试时,不能提前交卷。
3.开始答题前,要先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在试题卷和答题卡上相对应的地方填写清楚,并认真核对答题卡上“考生条形码”上的姓名、准考证号和科目。终了铃响后,书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的一律视为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将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4.选择题部分请按题号用2B铅笔填涂方框,修改时用橡皮擦干净,不留痕迹。非选择题部分,请按照题号用0.5毫米黑色签字笔书写。
5.在草稿纸、试题卷上答题一律无效。
6.考试终了铃声一响,考生按照统一指令停止作答,起立,按照试题卷在上,答题卡居中,草稿纸在下的顺序清点、整理好,依次从前门离开考室。
7.不准携带手表等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室,不准将试题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室,否则,将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8.请考生再次确认是否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室,如有携带请立即交由监考老师处理。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室,高考报名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9.在考试中,考生一定要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规定。如有违纪作弊(包括在考试结束后考室视频监控录像回放中被查实有违纪作弊行为的)等行为,省教育考试院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报请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附件8
巡考员职责
一、熟悉考试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以身作则,遵纪守法,执纪严明,查处坚决。模范执行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
二、检查考点布置、考点组织机构、考试人员配备和培训情况。
三、检查试题卷和答题卡保管情况。
四、检查考务、监考、保密、信号、保卫、视频监控、设备、宣传、后勤等小组工作进展情况和完成各项工作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考点主考沟通,督促考点主考解决问题。
五、检查主考、副主考履行职责情况。
六、总结推广考点各项组织工作的典型经验。
七、检查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和考点贯彻执行《湖南省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细则》规定的情况。
八、检查考点考试组织过程中的情况,对考点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
九、如实填写有关巡考表格,并与考点、考区教育考试机构及时交换意见。
附件9
湖南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备用卷卡启用记录表
考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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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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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封时间 |
日 时 分 |
考室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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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监考操作 流程 |
1.通过流动监考报经主考同意; 2.在监控下展示备用卷/卡袋密封情况并启封; 3.问题卷/卡装入备用卷/卡袋; 4.密封备用卷/卡袋; 5.与备用卷/卡护送人员共同骑缝签名; 6.在《监考情况记载表》上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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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用备用试卷 |
启用备用答题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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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用 原因 |
原因: □1.破损、残缺、模糊、脏污等印刷质量问题; □2.考生无意损坏,申请更换; □3.袋内份数不足; □4.与本堂考试科目不符; □5.其他异常。 |
原因: □1.破损、残缺、模糊、脏污等印刷质量问题; □2.考生无意损坏,申请更换; □3.袋内份数不足; □4.与本堂考试科目不符; □5.其他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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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记录和证明 |
主监考签名:
监考签名:
考生签名: 准考证号: |
主监考签名:
监考签名:
考生签名: 准考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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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考签名: 主考签名: |
注:1. 备用试题卷袋/答题卡袋启封时,须认真填报本记录表的相关内容。
2. 监考员在填报本表的同时,要在《监考情况记载表》上做好相关记录。
3. 此表由市州教育考试机构集中封存,保存期至高考成绩发布后半年。
4. 此表由考点自行印制。
附件10
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偶发事件处理办法一览表
序号 |
事件情况 |
处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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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员 |
考点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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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试题卷袋、答题卡袋分发时,发现外封塑料膜或袋口密封有异常现象。 |
立即停止分发,立即报告主考。 |
(1)立即启用备用试题卷(答题卡)袋。 (2)封存异常试题卷(答题卡)袋。 (3)主考立即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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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试题卷袋拆封后,发现袋内所印科目与本堂应考科目不符。 |
立即装入试题卷袋内,与流动监考一同到考点办公室向主考报告,考生在考室静坐等候。记住因此事而耽误考生的考试时间。 |
(1)立即启用备用试题卷袋。派流动监考员接替该监考员的工作。 (2)原监考采取隔离措施,做好思想工作。 (3)主考立即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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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试题卷混装、错装、个别或部分考生的试题卷与本堂应考科目不符。 |
将这些考生的试题卷收齐密封,由流动监考员交考点办公室,申请换发应考科目试题卷。 |
将错发卷密封后存考点保密室,启用备用卷,将有关监考员和上述考生立即分别隔离,下堂考试单独进行,直至失密科目开考;主考立即报告省教育考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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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考试前和考试中发现试卷破损、重印、漏印、版面错乱、试卷缺页。 |
本考室有缺考卷或余卷 |
(1)记住事件发生和处理完毕的时间。 (2)用本考室没有写字的缺考考生的试卷或余卷调换残错卷,残错卷书写“作废”,装入原卷袋内。 (3)考试前发现应快速处置,确保在开考铃响之前完成。 (4)在《监考情况记载表》上做好记录。 (5)开考后,考生再行申请更换,不再补齐考生所耽误的考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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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室没有缺考卷或余卷 |
(1)记住事件发生和处理完毕的时间。 (2)立即通知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办公室,申请启用备用卷。 (3)按规定启用备用卷。 (4)残错卷书写“作废”,装入备用卷袋内,使用专用封条再次签封。 (5)在《备用卷卡启用登记表》和《监考情况记载表》上做好记录。 (6)开考后,考生再行申请更换,不再补齐考生所耽误的考试时间。 |
(1)按照备用卷启用要求立即启用备用卷。 (2)核实因此偶发事件而影响考生作答的时间。 (3)补齐考生所耽误的考试时间。 (4)开考后,考生再行申请更换,不再补齐考生所耽误的考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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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试题卷或答题卡份数与规定的份数(30份)不符。 |
小于30份 |
(1)记住事件发生和处理完毕的时间。 (2)立即通知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办公室,申请启用备用卷(备用答题卡)。 (3)按规定启用备用卷(备用答题卡)。 (4)补齐考生所耽误的考试时间。 |
(1)按规定立即启用备用卷(备用答题卡)。 (2)核实因此偶发事件而影响考生作答的时间。 (3)补齐考生所耽误的考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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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30份 |
在《监考情况记载表》上如实记载,多余试卷(答题卡)考试结束后须如数一同装袋交答卷装订室。 |
再次清点试卷(答题卡)数量,核查多余试卷(答题卡)是否装入原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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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没有“考生条形码”、“考生条形码”损坏、“考生条形码”贴错等 |
在《监考情况记载表》上做好记录,告知考生没有条形码不会影响评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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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答 题 卡 |
答题卡残错,无法作答。 |
(1)立即通知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办公室,申请启用备用答题卡。 (2)记住事件发生和补发备用答题卡耽误的时间。按照备用卡启用规定执行。残错答题卡的醒目位置书写“作废”。 (3)在《备用卷卡启用登记表》和《监考情况记载表》上做好记录。 (4)开考后,考生再行申请更换,不再补齐考生所耽误的考试时间。 |
(1)核实确认后,更换备用答题卡。 (2)开考前,考生申请更换,核实因此而影响考生作答的时间,并补齐考生所耽误的考试时间。 (3)开考后,考生再行申请更换,不再补齐考生所耽误的考试时间。 (4)按照备用卡启用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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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考生无意弄脏或损坏答题卡。 |
(1)如不影响考生答题,向考生说明,可以继续答题,不需更换。 (2)如影响答题,告知考生换卡不增补考试时间,通知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办公室。按照备用卡启用规定执行。原答题卡的醒目位置书写“作废”。 (3)在《备用卷卡启用登记表》和《监考情况记载表》上做好记录。 |
(1)核实确认后,更换备用答题卡。 (2)不增补考试时间。 (3)做好记录。 (4)按照备用卡启用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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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考生要求在答题卡上“打补丁” |
(1)是否打补丁由考生自己决定。 (2)告知考生补丁粘贴不牢固或因打补丁而影响扫描效果的,其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 (3)在《监考情况记载表》上做好记录。 |
验收时,确保“补丁”浆糊完全干燥,以免粘连上面或下面的答题卡。再行密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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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试卷中发现试题明显错误且无勘误表。 |
监考员不作回答,立即通知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办公室。在未得到通知前,维持原状。 |
将情况及时上报,按省教育考试院的通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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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因试卷印刷字迹不清楚,考生提出询问。 |
确有把握当众说明,但一律不准解释题意。没有把握时,不得“想当然”,立即通知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办公室。 |
立即报告省教育考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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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听 力 考 试 |
声音不清楚或无声。 |
(1)立即记录事件发生时间。 (2)要求考生停止答题,静坐等候,不准做非听力部分试题。 (3)立即通知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办公室。 (4)按照考点办公室指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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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考点主考批准,及时启用备用听力光盘(U盘),并由主考及时报告省教育考试院批准顺延考试结束时间。 (2)将发生的时间、范围、故障原因及处理结果如实记录并报省教育考试院。有问题的光盘(U盘)应单独保存,考后送省教育考试院复查。 (3)重新播放时,应从出现问题时的前一道题开始播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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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听力设备故障。 |
(1)很快得到解决的,参照上述12条处理。 (2)如短时间(30分钟)内解决不了的问题,应立即开始其他部分的考试,同时积极解决出现的问题,在其他部分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得离开考室)立即按规定继续进行听力部分的考试,并在听力考试前请示省教育考试院批准顺延考试结束时间。将发生的时间、范围、故障原因及处理结果如实记录并报省教育考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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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自然现象或无法预计的因素干扰影响考试。 |
参照第12、13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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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考室内摄像头发出异响。 |
监考立即通知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办公室。 并在《监考情况记载表》上做好记录。 |
派人核实情况、如异响不影响考生考试,暂时不处理,告知监考员继续监视,如异常情况加剧,再报告。如果异响影响考生考试,立即通知监控室停止摄像头转动,待本堂考试结束后组织人员抢修,并在《视频监控异常情况表》上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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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屏蔽仪、安检器出现问题,无法正常工作。 |
立即通知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办公室。 加强考室监管。 |
及时启用备用设备,并确保不耽误考生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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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考生因为救人、救火等特殊原因在界限哨以后要求进入考室。 |
未得到考点办公室通知不得准其进入考室。 |
(1)保卫人员将迟到考生带交考点办公室。 (2)经考点主考和巡考员迅速研究决定,可先让其参加考试,事后调查核实情况,报省教育考试院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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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考生忘记带或遗失了准考证、身份证。 |
(1)通知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办公室。 (2)可准予进入考室参加考试。当堂考试结束后,监考员须通知考生到考点办公室补办有关证明材料后,考试成绩方可有效。 |
(1)考点办公室给考生拍照留存有关证据,通知考生领队或学校有关人员核认考生,若确属考生本人则为其开具书面证明。 (2)告知考生本堂考试完毕后持准考证、身份证(或带照片的户籍证明)核验其身份真实可靠后,该科成绩方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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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考试过程,发现冒名顶替参加考试者或人与相片对照时有疑问。 |
(1)允许其把本堂考试考完。 (2)通知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办公室。 (3)流动监考员将考生相关证件带至考点办公室,并做好记载。 (4)考试结束后将考生带到考点办公室。 |
通知考生领队或学校,核实考生真实身份,如属代考,按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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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考试过程中,监考员发现考生所带的考试工具疑似作弊器材。 |
(1)加强对该考生的监视。 (2)本堂考试结束后请流动监考员带考生及其考试工具到考点办公室检查。 |
组织相关人员对疑似作弊器材进行鉴别,若没有问题,及时退还,如确系作弊器材,按相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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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考生因特殊原因需上卫生间。 |
(1)每次只准一人,由考室外的流动监考员(他、她)陪同往返。 (2)返回后,需再次实施安检(注意使用震动模式)。 |
流动监考员不定时的进卫生间内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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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考生突然生病。 |
(1)立即通知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办公室。 (2)需两名考试工作人员陪同治疗,不能坚持考试的应说服考生停考。 (3)考生的试卷和答题卡放原位不动。 (4)在《监考情况记载表》中记载 |
报告主考,主考逐级上报教育考试机构。对停考考生的治疗和生活给予妥善安排,并注意做好考生思想工作。耽误考试时间不再补时。如需离开考点进行治疗的考生,不能返回继续参加考试,同时做好相关保密隔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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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个别考生忘记带2B铅笔、黑色签字笔等考试工具。 |
立即通知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办公室。 |
安排考务组提供相关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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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考试期间,需要向考生传达有关通知。 |
原原本本按传达内容及时板书公布。 |
召开有关人员会议,按上级要求形成文字通知,文字传达到每个考室的监考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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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考生离开考室后,监考员发现考室缺少试题卷、答题卡、草稿纸。 |
(1)立即通知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办公室。 (2)在《监考情况记载表》中做好记录。 |
(1)组织力量,追回带走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后,报省教育考试院。 (2)如无法追回,及时报省教育考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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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监考员因突发事件不能继续坚持工作。 |
立即通知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办公室。 |
主考及时安排流动监考员接替该监考员工作。如果该监考员已接触试卷,则实行隔离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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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主监考在开启答题卡袋时割断内舌或从非拆封口开启答题卡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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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即通知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办公室。 (2)答题卡在考试结束交验收员验收完毕后装入袋内,再将开口处折叠,然后用双面胶带粘贴牢固,最后贴好回收密封条。 (3)在《监考情况记载表》上做好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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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其他偶发情况。 |
(1)立即通知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办公室。 (2)在《监考情况记载表》中做好记录。 (3)等待考点指令。 |
偶发事情处理办法中没有的情况,主考要第一时间及时妥善处置同时立即逐级上报,难以处置的要请示处理意见。 |
第二部分 高考考务
主要岗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及有关表格
一、湖南省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身份证核验工作要求
1.各市州要成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身份证核验协调工作小组,组织专门人员开展考生身份证核验工作。原则上每500名考生可确定一组核验人员,每组2人。未经考点遴选的人员不得承担身份证核验工作。
2.身份证核验处设在不影响考生正常考试的地方。
3.身份证核验人员在核验前,应认真学习有关身份证核验的工作规定,准确掌握核验方法,要求做到工作严谨、快速准确,遇到异常情况要冷静处理。
4.身份证核验工作应在确保考试工作程序不变的前提下进行。
5.考生身份证应在考试开始后(外语科考试在听力考试结束后)由监考在核对考生准考证、身份证及考生座次表上的相关信息的同时逐个收集,收齐后统一放置讲台,等待身份证核验人员前来核验。
6.身份证核验人员在核验过程中发现考生身份证真实性存在疑问的,监考员应当场登记,并迅速通知流动监考员送达考点办公室,由考点办公室会同公安部门查实,待该科目考试结束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7.对未经考点和公安部门核实的存在疑问的身份证,任何人不得提醒考生或向考生作出暗示信号,以免影响考生正常考试。
8.核验结束后,监考应及时将核验通过的身份证退还给考生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