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训:做人以立品为先 读书以潜心为要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出租(借)校内住房(含杂物间)的管理,切实加强安全防范,确保学校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校园区域内的所有住房,教职工将其出租给他人使用或提供给子女或夫妻双方父母居住的,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出租住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学校管理。
第三条 学校(德育处)负责对教职工出租住房进行登记备案,负责对出租房屋实行治安管理,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调处理出租房屋中违规违法事件。
第四条 教职工出租住房登记备案手续的办理程序为:出租人(教职工本人)到学生科填报《出租住房登记表》,签订《出租住房安全责任保证书》→办理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手续(提供承租人姓名、居住人数量、租住用途、车辆情况、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资料)。
第五条 房屋出租人不得将住房出租给不明身份人员,出租时认真核实承租人的姓名、年龄、职业、服务处所等情况;一经发现房屋出租给不法人员,学校有权与公安部门联系并终止出租合同。
第六条 房屋出租人必须督促承租人及时向学校后勤缴纳其进出、停留校园车辆费用,并严格遵守学校的车辆停放规定。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必须督促承租人不得留宿除其子女或直系亲属子女2人以上的学生在其租住房内就餐或住宿。
第八条 房屋出租人出租住房时,与承租人明确双方在防火、安全、民调、卫生、计划生育及其它学校规定等方面的责任。
第九条 凡未按本办法要求擅自将住房出租给他人而没在学校(学生科)备案的、或承租人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将对出租人所拥有的房屋断水断电,取消其年内所有评先评优资格。出租人的出租房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除取消评优外,交由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校长室。
汉寿一中
202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