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训:做人以立品为先 读书以潜心为要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管理,确保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全面性,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国家教育部《教育发展纲要》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参与高考科目教学的所有教师,为全员德育导师;全体在校学生,为导师指导对象;学生父母,为家访对象。
第二条 以年级、班级为单位对导师和指导对象进行分配。
第三条 学校德育处负责督促与指导,年级部具体实施,导师自觉接受学校监督、评价和管理。
第四条 导师及指导对象分配基本程序:年级部对各班进行导师分配→班主任对导师进行指导对象分配→年级部把《全员德育导师制及教师家访工作手册》发各导师并布置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条 全员德育导师基本职责:每学期找指导对象至少进行2次谈话和1次家访,全面了解其情况(学习情况、思想情况、家庭情况等),并对其实行有效提醒、鼓励、辅导等;通过电话和家访形式进行家校沟通;配合学校、班主任搞好指导对象的管理;每学期对指导对象进行评语撰写。
第六条 导师须自觉加强对指导对象的重点关注。在对指导对象进行指导的过程中如遇自行处理不好的问题,须与家长沟通,极其特殊情况须报告给班主任、年级部或德育处。
第七条 学校每学期检查导师工作手册2次(期中考试前后各一次),以向家长进行电话问询及学生测评的形式对导师工作进行评价。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校长室。